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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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待费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2)广告费
广告费用一般指广告活动的全部费用,通常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广告制作费,媒介发布费等,基本上是由广告调查费用、广告设计制作费、媒体发行费、广告宣传活动费用组成。
间接费用包括广告费、办公费用、管理费用、代理费用等。
案例解析:
某医药制造有限公司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2000万元,其中:销售货物1500万元、提供劳务180万元、让渡资产使用权120万元、建造合同2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700万元,其中:材料销售收入350万元、代购代销手续费220万元、包装物出租收入130万元;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为300万元:营业外收入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10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50万元,广告宣传费费支出940万元,赞助球赛支出60万元,会计利润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25%,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2009年广告宣传费计提基数:2000+700+300=3000(万元):营业外收入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100万元和债务重组收益50万元不属于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不计入基数。
2.广告宣传费税前允许列支数:根据财税[2009]72号文件规定,医药制造企业广告费扣除为收入的30%,扣除限额为3000×30%=900(万元),实际发生940万元,形成4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登入备查账簿中;而赞助支出60万元不得扣除。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该广告宣传费支出因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不体现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如果将其视为资产,其账面价值为0。因按照税法规定,该类支出税前列支有一定的标准限制,当期可予税前扣除900万元,当期未予税前扣除的40万元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其计税基础为40万元。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0与其计税基础40万元之间产生了4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可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40×25%=10(万元)
4.应交所得税:(100+40)×25%=35(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25
递延所得税资产(广告费项目) 10
贷:应变税费——应交所得税 35
(3)宣传费
一般认为,企业以宣传企业品牌、商品、文化价值等为目的的行为发生的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通常情况下礼品上印有企业Logo或企业宣传语等且金额不是很大的就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问题是,如何去界定礼品金额算大还是算小?实务中,企业自制、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广告衫、广告伞、广告扇、广告纸袋、小包装产品等用于各种展会或产品推广时免费赠送,具有价值小而赠送对象多且赠送对象随机的特点,无论是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计入业务宣传费都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赠送的对象不是随机的,且赠送礼品金额较大,一般要计入业务招待费,比如中秋节企业向经销商赠送月饼。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下,赠送对象特定且礼品金额较大的也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的。比如,手机生产企业在新品发布会上向经销商、明星、记者、网红等赠送还未上市的新产品手机,因目的在于是宣传企业新产品,而不是为了联络感情,因此该支出属于业务宣传费。
因为礼品赠送就是属于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实务中很容易出现争议,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也无法明确规定二者的界限,所以企业应多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恰当沟通。